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邓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43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夏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432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苏红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