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民初558号
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平。
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30元,减半收取6515元,由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保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苑
书 记 员 梅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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