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解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92民初4495号
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邓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当代梦工厂1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晴,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解佑贤,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晴,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德公司)、解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晗、被告金润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佑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润德公司偿还707000元;2、解佑贤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金润德公司、解佑贤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为解决武昌地区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污水处理问题,天基公司向社会相关单位进行了污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的招标,金润德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地区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润德公司因资金不足,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分六次向天基公司借支款项707000元,并由金润德公司股东解佑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未清偿。天基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金润德公司辩称,金润德公司收到了天基公司支付的借款700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5日签署了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于2017年初签署了污水处理意向性协议,该协议约定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金润德公司将前期在天基公司借支的700000元归还后,天基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金润德公司工程款700000元,鉴于金润德公司已将工程承包合同及后续履行引起的纠纷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涉及双方700000元借款,因此,两起纠纷互为关联。
被告解佑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天基公司与金润德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金润德公司为天基公司投资的武昌地区餐厨废弃物处置BOO项目污水处置系统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供应单位,合同总价为5675092元。金润德公司因工程需要,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4月7日、4月21日、5月10日、5月12日天基公司申请借支15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天基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4月7日、4月21日、5月10日、5月18日向金润德公司支付上述借支款,合计700000元。2017年5月18日,解佑贤出具担保书,内容为其自愿为金润德公司向天基公司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为700000元,担保时间为产生该700000元借款双方责任履行完毕内有效。2018年5月23日,金润德公司员工程浩代表公司向天基公司借款7000元。同日,天基公司支付借款7000元,金润德公司开具了收据。因金润德公司未偿还借款,天基公司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天基公司与金润德公司于2017年签订过一份污水处理意向性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验收合格后,金润德公司将前期在天基公司处借支的700000元归还天基公司后,天基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金润德公司工程款700000元,剩余工程款按2014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进行支付。
还查明,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金润德公司申请仲裁案件,金润德公司请求裁决:1、天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37546元、工程改造费1589136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仲裁费用由天基公司负担。金润德公司仲裁申请书中写明剩余工程款数额2137546元为扣除其向天基公司借支的700000元后的款项。其后,金润德公司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为天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837546元、工程改造费1643283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天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请求金润德公司退还天基公司支付的合同款2837546元,支付违约金2837546元。现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金润德公司在仲裁案件中变更仲裁请求后的工程款金额不包含本案借款707000元,天基公司反请求亦未涉及到本案借款。
上述事实,有武汉市武昌地区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支单、交通银行电子回单、收据、担保书、污水处理意向性协议、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仲裁反诉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金润德公司承包天基公司投资的武昌地区餐厨废弃物处置BOO项目污水处置系统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所需资金,向天基公司借支共计707000元,双方建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天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金润德公司就工程承包合同项下所涉工程款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天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等款项,其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以及天基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均不涉及到本案借款,且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意向性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验收合格后,金润德公司将前期在天基公司处借支的700000元归还后,天基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金润德公司工程款700000元,属于对天基公司付款的约定条款,并非对金润德公司归还借款设置的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天基公司可以要求金润德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金润德公司偿还借款,应当予以支持。解佑贤签订了担保书,为金润德公司向天基公司的借款7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其应对金润德公司借款金额中的7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解佑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润德公司追偿。
综上,原告天基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07000元;
二、被告解佑贤对被告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数额中的7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0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3.5元,由被告湖北金润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解佑贤共同负担48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燕双
书 记 员  虞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