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熊安付与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5民初271号
原告:熊安付,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熊安付之子。
被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江夏黄金工业园107国道游家畈。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超,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熊安付与被告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熊安付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安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安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计3237.5元,由原告熊安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英
书记员况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