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熊安付等与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115行初1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熊安付,女,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熊安付之子),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第三人: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江夏黄金工业园107国道游家畈。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安付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第三人武汉天基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信息公开、履行监督职责及撤销信访回复一案中,原告**、熊安付自愿撤回起诉,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熊安付的撤诉申请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安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熊安付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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