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伸马综合楼A栋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田云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云,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坤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能依据《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向***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宏坤公司配合过户登记,一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错误。宏坤公司依据与***达成的抵账协议向***提供过案涉车辆的行驶证、产权证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但未将授权委托书交付给***,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无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2.宏坤公司与***之间曾就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水6场1标猪舍钢结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全部的人工费以及机械费用。***至今拖欠雇佣农民工的工资未付,因此宏坤公司在2021年6月向***送达《解除合同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抵账协议书》,***接到通知时,合同便已经解除,即便***不同意也不能对抗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宏坤公司认为***要求配合其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无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驳回***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与宏坤公司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将车辆卖给***后,因宏坤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挂失后补行车证,导致***所购买的车辆无法年检上路。宏坤公司与***、***之间买卖关系针对的是同一标的物,且交易彼此连续,***对宏坤公司享有的权利义务由***承继,宏坤公司应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辩称,宏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维持一审判决,由宏坤公司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宏坤公司履行车辆买卖合同为***购买被告的奥迪A6车(牌照为黑A8××××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通过案外人吴明鑫介绍和宏坤公司签订承建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水6场1标猪舍钢结构工程,人工费和机械费,总工程款是1400000.00多万。宏坤公司以给付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分两次打到农民工工资卡,共计给付600000.00元。黑A8××××奥迪A6轿车是宏坤公司在2020年11月28日以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水6场钢构1标工程的人工费280000.00元抵账给***的,双方签订车辆抵账协议书,***给宏坤公司出具载有明水猪舍6场钢构1标人工费、机械费的收据一份,宏坤公司将黑A8××××奥迪A6轿车的登记证、行驶证、注有“仅限黑A8××××过户使用他用无效”的营业执照、抵账协议交给***。***在2020年12月2日将案涉车辆以250000.00元卖给***。***在2021年2-3月份间,去办理过户时得知行车证被宏坤公司补办,导致其所买的车过不了户,***找***,***找宏坤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未果,***诉来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宏坤公司因拖欠***工程款,于2020年11月28日将其所有的黑A8××××奥迪A6轿车以人工费280000.00元抵账给***,双方签订车辆抵账协议书,宏坤公司将车辆及标注“仅限黑A8××××过户使用他用无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均交付给***,***给宏坤公司出具载有明水猪舍6场钢构1标人工费、机械费的收据一份,双方签订的车辆抵账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2020年12月2日***将案涉车辆以250000.00元卖给***,双方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并将黑A8××××奥迪A6轿车和标注“仅限黑A8××××过户使用他用无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交付给***。虽然当时刘宝在拿的是买卖合同复印件,但此时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均己交付,故不影响***与***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生效;黑A8××××奥迪A6轿车机动车登记证显示所有权人是宏坤公司,且宏坤公司在将案涉车辆抵账给***后交付的营业执照上明确了权限“仅限黑A8××××过户使用他用无效”。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因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在抵账后又自行补办行车证,导致***无法过户,故宏坤公司以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要求驳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宏坤公司以其向***提出解除合同并发出通知,但在***未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宏坤公司以其与***存在其他纠纷,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宏坤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宏坤公司、***应依法协助***办理黑A8××××奥迪A6轿车的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奥迪A6(牌照为黑A8××××号)车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00元,由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关于宏坤公司是否应配合***办理车辆产权过户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发生对抗效力。本案,宏坤公司与***签订的《车辆抵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宏坤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车辆抵账协议书》因宏坤公司与***之间存在工程款纠纷已解除,且该协议本质属于让与担保,但宏坤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且案涉车辆已交付***,并由***售与***。***已将车辆及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的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交付***,但宏坤公司自行补办行驶证的行为,为***办理过户登记造成障碍,宏坤公司应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故宏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宏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慕安萍
审判员  孟庆波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