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5民初557号
原告:***,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
被告: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云波,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红砖款504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工地红砖运营商,2020年4月初河南牧原牧业在明水县通泉乡××明××标段猪场工程,被告对该工程承建。因工程用料紧缺,2020年6月28日被告在原告手中购买7车红砖,每车红砖16000块,双方约定每块红砖0.45元/块,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共计504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立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纹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