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4财保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2323301972********,住庆安县嘉兴小区,电话18697******。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686041535F,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伸马综合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田云波。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2323301976********,住庆安县馨悦尚居,电话18697******。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黑A810**的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黑A810**的奥迪牌小轿车,期限二年。
案件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