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2民初1095号
原告:牡丹江津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津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津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津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津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牡丹江津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