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六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0704号
原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4308182L。
法定代表人:杨海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光、蔡燕芳,分别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六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军工大楼(西楼)五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3096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颜照英,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张振坤,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杨海滨,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信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军工大楼(西楼)五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X5022。
法定代表人:张振坤。
原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六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颜照英、张振坤、杨海滨、广东信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51元减半收取13025.5元,由原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玺舜
审判员  符 慧
审判员  陈穗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