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2314号
原告:广州集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7号自编之二502-1房。
法定代表人:魏琪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梅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豹,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集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置公司”)诉被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被告海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豹、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集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格公司向集置公司支付工程款31639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1月8日起计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316398.2元为基数,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7日共14个月,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8591.5元);工程款加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404989.7元;2.判令海格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集置公司与海格公司于2015年8月签订《北斗产业园展厅建设项目1标段布展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由集置公司承包完成海格公司广州市科学城的北斗产业园展厅建设项目1标段布展设计施工,工程中标价格为6357261.82元(最后双方核定结算价格为6327964.4元)。合同分六期付款,最后一期为合同结算价的5%,海格公司于集置公司完成质保服务后二十天内支付。如海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集置公司支付工程款,海格公司向集置公司按照预期付款金额×2‰×逾期天数的标准支付赔偿金额。合同签订后,集置公司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且案涉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过后,集置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海格公司申请支付质保金,经多次沟通,至今海格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316398.2元。
被告海格公司辩称:集置公司与海格公司于2015年8月签订《北斗产业园展厅建设项目1标段布展设计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验收后至2年质保期间,出现多处灯具、连接线、ipad控制软件等质量问题,尤其是ipad控制软件直接控制展厅的主要展示设备,控制软件故障的发生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操作。在此期间,海格公司曾多次向集置公司反应质量问题,并要求集置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解决排除故障,但集置公司以不在质保期范围或该故障由第三方负责为由拒绝提供维保服务,导致海格公司展厅频发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多次影响重要接待和展示工作,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施工合同》关于质保期质量条款约定,本项目质保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24个月,并在海格公司通知的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维修措施。集置公司完成本项目质保服务并经海格公司认可后,集置公司方可向海格公司申请付款。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内海格公司对本工程故障或缺陷不能按时进行维修、或无法修复的,海格公司将罚没集置公司的质保金。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综上,海格公司认为不符合支付质保金的约定条件,且有权罚没集置公司的质保金。
经审理查明:集置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2015年8月,海格公司(甲方)与集置公司(乙方)签订《北斗产业园展厅建设项目1标段布展设计施工合同》,约定集置公司承包海格公司位于广州市科学城北斗展厅布展设计与施工,具体包括序厅、会议演播室(含办公家具)、体验北斗、历史回眸、北斗产业链、尾厅共6个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同时北斗应用区域内提供水电接口及装饰收边,以及展厅室内定位系统安装调试,展厅内空调末端风管及出风口安装和消防末端改造。工期为2015年11月24日前具备初步展示功能,2015年12月25日前完成项目验收,总104个日历天数。合同中标价6357261.82元,第一期支付合同中标价的20%,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七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支付申请及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和支付申请后二十天内向乙方付款;第二期支付至合同预算价的35%,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及相应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二十天内向乙方付款;第三期支付到合同预算价的65%,以双方约定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进场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及相应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二十天内向乙方付款;第四期支付合同预算价20%,布展装饰完成,经项目管理公司预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申请及相应发票,经确认后二十天内向乙方付款;第五期累计支付到合同结算价的95%,双方完成本项目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申请及相应发票,经确认后二十天内向乙方付款;第六期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结算价的5%),乙方完成本项目质保服务,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申请及相应发票,经确认后二十天内向乙方付款。质保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质保期内,乙方须按规定完成以下工作,否则甲方在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提供展项的免费维修服务(非人为损坏的);在收到甲方维修通知的24小时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和维修措施;保修期内,乙方应按保修约定对展项进行保养。关于设计制作阶段甲方违约的约定:乙方提交完整的款项支付申请资料,且具备付款条件时,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视为违约,甲方应在20天内按逾期付款金额×2‰×逾期天数的标准向乙方赔偿;逾期天数大于15天,乙方有权将工期顺延,同时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责任等相关责任。
合同附件八《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范围包括本次招标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设备和材料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保期高于12个月的,以制造商的质保期为准;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办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本工程故障或缺陷不能按时进行维修、或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将罚没承包人的质保金。
案涉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海格公司。
2017年10月24日,海格公司发出《海格通信北斗展厅设备损坏维修问题》称,自北斗展厅验收以来,仍存在以下问题:1.展厅射灯共损坏60盏,由于接待需要,已自费更换24盏(见发票复印件,4440元,加上施工人员费用5000元);2.部分产业链灯带不良,VGA线损坏;3.iPad的控制软件存在到期问题,我们暂时的解决办法是将日期调回8月。本工程仍有1年多才到质保期,前2点设备设施应由集置公司免费更换或维修,请集置公司回函是否继续由海格公司自行更换,并在质保金内扣相应费用。第3点属于软件设定有效期,请授予永久使用权限。2017年11月3日,集置公司回函称,1.关于展厅灯具问题,2015年10月7日为入场时间,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设备和材料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保期高于12个月的,以制造商的质保期为准”,现款为雷士NLED552NS24约定质保期为2年,现今我方已完成协议约定期限;2.关于ipad的控制软件到期问题,并无软件设定有效期问题情况,原因是APPLE公司系统更新权限问题,我方于2017年9月15日已协助展厅管理员处理完成。
2019年2月21日,集置公司出具《关于北斗展厅控制系统授权期限问题的承诺书》,承诺保证不存在系统授权期限,如后续发现依然存在该问题,则按照项目结算费用316398.22元进行全额赔偿,并承诺:1.因授权问题影响海格公司接待的,每影响一次无条件赔偿10000元;2.如出现授权期限问题,自海格公司书面函发出时间起算15天仍未解决的,我司无条件赔偿项目结算尾款316398.22元。
经结算,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6327964.4元,集置公司确认海格公司已支付第一期至第五期工程款共计6011566.18元。2018年10月10日,集置公司发函至海格公司,申请支付第六期工程款316398.22元,并提交《布展竣工验收表》《布展竣工验收合格通知单》等材料,海格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签收。2019年2月22日,集置公司再次发函至海格公司,申请支付第六期工程款316398.22元,并同意从质保金中扣除海格公司在质保期内自行更换及维修损坏的易耗品所产生的费用25510元,剩余工程欠款应为290888.22元。2019年5月28日,集置公司委托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律师函》称,海格公司拖欠最后一期工程款316398.22元,已逾期201天,逾期违约金达127192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敦促海格公司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联系集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该函邮寄给海格公司,已于次日妥投。
以上事实有《北斗产业园展厅建设项目1标段布展设计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布展竣工验收表》《布展竣工移交表》《布展竣工验收合格通知单》《海格通信北斗展厅设备损坏维修问题》及回函、《关于北斗展厅控制系统授权期限问题的承诺书》《定案表》《付款申请函》《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海格公司与集置公司签订的《北斗产业园展厅建设项目1标段布展设计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双方均对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海格公司已向集置公司支付第一期至第五期工程款合计6011566.18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期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案涉工程保修期内海格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涉及两项,一项是展厅射灯及部分产业链灯带、VGA线损坏,已由海格公司自行更换,相应费用集置公司同意承担。二是iPad控制软件系统的问题,从双方的《维修联系函》可见,该问题当时已得到初步解决,工程保修期内,海格公司未再书面提出该系统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由此可见,工程保修期内,集置公司已经履行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工程保修期届满后,海格公司应将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给集置公司。虽然集置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如后续该系统发生授权问题影响使用的,愿意进行赔偿,但该《承诺书》签订后至案件起诉之日,海格公司亦未书面提出该系统存在相关问题。本案诉讼中,海格公司也无提供证据证实iPad控制软件系统存在质量问题,现海格公司以iPad控制软件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罚没集置公司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展厅射灯及部分产业链灯带、VGA线损坏已实际发生,并由海格公司自行更换维修,该费用应在工程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且集置公司亦同意该维修费用25510元在剩余的工程款内扣除,故海格公司应向集置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290888.22元(316398.2元-25510元)。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集置公司履行完成保修义务后应予以返还。因此,该款项的性质属于工程质量保修金,集置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但海格公司逾期未返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应以290888.22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集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集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90888.22元及利息(以290888.22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集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原告广州集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844元,被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31元。缴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智勇
人民陪审员 李少芳
人民陪审员 陆桂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