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4民初3189号
委托代理人:刘卫,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新昌 ,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引娣,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陕西省蓝田县。
第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
原告***与被告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赵秀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雷 俊 雅
审 判 员 何 军 林
人民陪审员 韩 亲 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 吟 楠
书 记 员 张 思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