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4民初3189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日生,住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刘卫,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新昌 ,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引娣,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住陕西省蓝田县

第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

原告***与被告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28日立案后,原告赵秀强20191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承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