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628003.67元及利息(利息以4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28003.67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承担案件受理费191244元,执行费8956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2019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