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201财保4号之一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5802344862,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于国炉,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贺新昌,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楼****。
负责人:宁满清,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麻在城,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麻在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兵1201财保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3886部队(淖毛湖雷达站)的工程款195000元进行扣押、冻结。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3886部队(淖毛湖雷达站)的工程款195000元的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丽 娜
二〇一九 年 十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