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1384号
原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5463062H。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
被告:北京全季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M3WW1N。
法定代表人:牛长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季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