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3431号
原告: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杨集乡茄子刘村。
法定代表人:刘桂芳,任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
原告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津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