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969号
原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港,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季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牛长安,任公司经理。
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全季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汝辉
审 判 员 赵丽艳
人民陪审员 郭庆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