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8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38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403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84033.5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61元,本案执行款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1)鲁1481民初38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