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2042号
申请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黄骅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体育器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等价值财产在价值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汝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丽彬
书 记 员 孙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