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财保257号
申请人:***,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申请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金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申请人:河北科瑞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春,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刘新春,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及动产、不动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000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国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