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405号
申请人:***,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5463062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