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405号 申请人:***,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5463062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