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任丘市康瑞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1594号
原告任丘市康瑞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思贤村106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8693242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755463062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康瑞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康瑞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康瑞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丘市康瑞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任丘市康瑞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