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润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新乡市润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11财保18号
申请人:新乡市润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关堤乡刘庄村3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叶大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乡市润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90,964元(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八卦岭支行账号:33×××12)。申请人新乡市润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990,964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新乡市润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90,96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润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厚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