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民初1646号
原告:江西润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建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莉,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国圆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丰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雲,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润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国圆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爱根
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