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天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晖,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凌琴,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未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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