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焦东超市、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民初15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焦东超市,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东环路体育馆对面。
负责人:米竹青经理。
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1015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军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焦东超市、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同泰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拜建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靳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