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02民初41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
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15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