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82民初2139号
原告***,女,199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翔,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杨军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田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