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106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