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1民初901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9月23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067813710。
法定代表人:丁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波中,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