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财保128号
申请人: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榆林村村委会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555.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5555.34元的财产;如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不足,则以255555.34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百纳恒诚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1798元,由北京海奥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聂 颂
书 记 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