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友忠石材有限公司

桐庐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5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42931226Y。

法定代表人:潘**。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磊恒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849834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桐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磊恒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清楚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