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迎宾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蓝水湾**楼****。
法定代表人:慈心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蓝水湾**楼****
法定代表人:慈心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4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69425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及案件受理费12669.75元、保全费45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已公告送达,待执行)。
3.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位于临邑县××街道办事处××以西××国道以南的德州晶彩光辅项目办公楼。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德州晶彩光辅项目办公楼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本院委托山东正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正邦评字【2018】LF12-0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述财产评估价值为6142730元。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4300000元,在拍卖过程中因无人竞买至流拍。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邑县××街道办事处××以西××国道以南的德州晶彩光辅项目办公楼以拍卖保留价4300000元来抵偿部分债务。
4.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前往临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临国用(2010)第1273号、临国用(2012)第035、036号土地,该土地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临邑县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669425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及案件受理费12669.75元、保全费4500元,已执行到位4300000元,剩余部分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德州晶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黄立欣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