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157号
原告:禹城市鲁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大禹酒业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佐林,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县城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安分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宿安乡南街。
主要负责人:李阳。
原告禹城市鲁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禹城市鲁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鲁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城市鲁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禹城市鲁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