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26民初1325号
原告:商河县永辉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何家村村东。
主要负责人:康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宿安乡南街。
主要负责人:李阳,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山东臻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河县永辉租赁站与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安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调解结案,裁判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刘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