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0221371417000402000075,保额为200000元的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保全费1520元退回申请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