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瑞博龙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6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瑞博龙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万强,董事长。
一审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城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阳,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博龙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关于***是否应承担涉案工程维修费的问题,以及山东瑞博龙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二审判决已经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充分的论证,本院对二审的观点予以认可,不再进行赘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 园
审判员 董运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