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3541号
申请人: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镇毛寺社区毛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M3EAR1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迎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0910834D。
申请人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保单号为PZCC202337140004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