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3541号之一
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镇毛寺社区毛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M3EAR1C。
法定代表人:仉涛,职务:经理。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迎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0910834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24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