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3541号之二
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镇毛寺社区毛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M3EAR1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迎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0910834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临邑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