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26民初297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临邑北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北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