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民初821号
原告:山东滨州恒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姜楼镇姜楼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南镇夏口街10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滨州恒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滨州恒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滨州恒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滨州恒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滨州恒硕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