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4民初26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现住址: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迎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0910834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孟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494059554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孟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鲁1424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35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被申请人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予以准许,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孟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4民初265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现住址: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迎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0910834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孟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494059554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孟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鲁1424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35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被申请人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予以准许,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孟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