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24民初191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宿安乡费家村107号。身份证号码:3724281972********。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宿安乡邢仙龙村。身份证号码:3714241960********。
被告:山东鑫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广场大街东段路南邢侗中学北门西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091083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鑫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