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胜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紫阳天玺商住小区(一期)第2幢1层19商号房(0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NMK21N。
法定代表人:刘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1721H。
法定代表人:汤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阳光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92Q9B。
法定代表人:张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立鑫,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系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赵庄村南1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3567110。
法定代表人:卢英辉,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胡丹,总经理。
上诉人***之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胜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之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之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之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5元,由上诉人***之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