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钟孝俊与胜利油田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宗可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546号

原告:钟孝俊,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金刚,临邑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胜利油田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广,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宗可永,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恒台县,现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钟孝俊与被告胜利油田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宗可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钟孝俊提起的合同纠纷之诉,与本院受理的(2020)鲁1424民初547号案件被告相同、案情及诉请属于同一类型,且上述案件均委托相同诉讼代理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1424民初54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富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