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343号
原告:济南德雷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北栾湾村东原。
法定代表人:李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星河民营科技园(十里河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康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德雷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7日依法追加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济南德雷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诉称,济南德雷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3月2日,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的票据号码为21044510000000000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经落实,该票据系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签发,收款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3日,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2日,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书转让给济***玻璃有限公司,2021年3月2日,济***玻璃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2021年10月22日,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拒付。各被告均不履行票据义务。经落实,济***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更名为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德雷克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原告459275.28元票据款及利息,利息以459275.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