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02民初2043号
原告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桂娟,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经典公司)与被告张桂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阴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经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桂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经典公司诉称,一、张桂娟于2015年8月12日入职,三月后转正,不存在济南经典公司无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情况。张桂娟于2015年8月12日入职,月工资为2800元,三个月后转正。张桂娟于2015年11月23日日擅自离职后再未上班。济南经典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日、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1月6日三次向其发放(8月12日至10月31日)工资,济南经典公司通知张桂娟交接工作,张桂娟因给济南经典公司造成损失不来交接,导致尚未向其发放11月份工资。根据张桂娟签字的工资确定单备注一栏:“截至到2015年10月31日,本月工资和以前年度月份的工资、奖金、提成等确认无误且无欠款,”可以认定济南经典公司不拖欠其工资。张桂娟提交的员工入职待遇保险确认单系复印件,济南经典公司未与张桂娟签订过该确认单、张桂娟提供的该份文件内容也与事实不符,除**签字(无法确认)外,均系张桂娟自己书写签字,明显造假,原、被告商定的工资为2800元/月。对张桂娟提供的与**、***的通话记录不认可。经调查核实,**并不参加济南经典公司的管理,**没有与张桂娟通话,***也非济南经典公司的员工。济南经典公司提交的记帐凭证及工资发放表,有济南经典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原裁决认定错误。二、原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张桂娟应就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工资待遇等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原裁定认为应由济南经典公司承担责任显属错误。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济南经典公司不支付被告张桂娟2015年9月至11月23日期间工资7374元;2、原告济南经典公司不予支付被告张桂娟2015年7月11日至11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64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桂娟承担。
原告济南经典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员工档案表一份,证明济南经典公司对入职员工进行考核的材料;
证据2、记帐凭证三份、工资发放表三份,证明济南经典公司依法向张桂娟发放工资分别为2015年8月(8月12日以后)、9月、10月份工资;
证据3、2015年11月济南经典公司对张桂娟的考勤记录一份,证明张桂娟不遵守公司规定,多次无理由旷工,实际上济南经典公司多次要求张桂娟进行工作交接,因张桂娟给济南经典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张桂娟不来办理交接;
证据4、张桂娟本人签字的工资条一份(2015年10月31日前),证明张桂娟确认济南经典公司不拖欠其2015年10月31日前的工资;
证据5、济历下劳人仲案(2016)071号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程序。
被告张桂娟辩称,济南经典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被告张桂娟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员工入职待遇保险确认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桂娟的工作岗位是仓管,上岗时间是2015年6月11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800元,转正后为3500元,由济南经典公司总经理**签字;
证据2、济南经典公司通讯录一份,证明***是济南经典公司员工及济南经典公司其他员工的联系方式;
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张桂娟工作到2015年11月23日,***是济南经典公司员工及济南经典公司其他员工联系方式;
证据4、***行网上银行转账收款凭证三份,证明济南经典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日发放张桂娟2015年6月工资,2015年10月10日发放2015年7月工资,2015年11月6日发放2015年8月工资,济南经典公司存在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
证据5、录音光盘一份(张桂娟与济南经典公司股东**及会计总监***通话录音)、济南经典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及***联通手机号1856015****缴费发票一份,证明济南经典公司认可拖欠张桂娟9-11月工资9543.2元,张桂娟入职时间是2015年6月11日,离职时间是2015年11月23日,试用期工资2800元,转正后为3500元。
经对原告济南经典公司及被告张桂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
被告张桂娟于2015年6月11日到原告济南经典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桂娟的月工资为2800元,三个月转正后为3500元。济南经典公司向张桂娟发放了2015年6月工资1773元、7月工资2800元、8月工资2800元。2015年11月23日,张桂娟向济南经典公司提出辞职。张桂娟2015年9月至11月工资,济南经典公司未予发放。2016年1月22日,张桂娟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济南经典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11月工资9543.20元、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6)071号裁决书,裁决:济南经典公司支付张桂娟2015年9月至11月23日期间工资7374元、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646元。济南经典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张桂娟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2015年9月至11月23日,张桂娟向济南经典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济南经典公司应向张桂娟支付相应的工资,计9683元(3500元+3500元+3500元/30天×23天),济历下劳人仲案(2016)071号裁决书裁决济南经典公司向张桂娟支付上述期间工资7374元,张桂娟对此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事项的认可,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故对济南经典公司不予支付张桂娟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济南经典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张桂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济南经典公司一直未与张桂娟签订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张桂娟支付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计14443元(2800元/30天×21天+2800元+9683元),济历下劳人仲案(2016)071号裁决书裁决济南经典公司向张桂娟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646元,张桂娟对此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事项的认可,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故对济南经典公司不予支付张桂娟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桂娟2015年9月至11月23日工资7374元;
二、原告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桂娟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6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济南经典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阴 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