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26民初2992号
申请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百祥路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67374008J。
法定代表人:胡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广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级索工业园广大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830992758
法定代表人:满建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路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1370400558905992U。
法定代表人:段斌,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广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在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已判决生效的债权1407970.79元。申请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在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已判决生效的债权1407970.7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