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财保3号
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0558905992U。
法定代表人:段斌,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福兴村,注册号:370000000000822。
法定代表人:张兆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账号:22×××07)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8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账号:22×××07)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8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迎春